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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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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深圳业余足球民间联赛制度
2008
年深圳业余足球民间联赛制度
一、
主办单位:
深圳业余足球民间联赛组委会、深圳业余足球队长联盟、奥讯
-
球探网
二、
比赛日期:
2008
年
6
月
1
日—
12
月
28
日
各队每周天一场比赛,报名截止日期
2008
年
5
月
25
日
(比赛日期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推迟或改变,以组织方通知为准)
三、
比赛地点:中心球场
(公交:莲花山关山月美术馆站下车,对面地铁大厦后面;地铁:少年宫站A站口出来就是)
四、
参赛办法:
1
.
每队须向深圳业余足球民间联赛组委会递交队中所有参赛队员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3
张,
1
寸照片
3
张)由民间联赛组委会工作人员代为制作电子档资料,在赛季开始前请每队领队将本队参赛队员资料收集整理完整,按照规定截至报名时间交付联赛工作人员
2,每队可报参赛运动员19人(注明队长、领队);一名队员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加比赛;参赛队员同时兼任领队的请同时注明;
3
.
本次比赛将统一制作队员秩序册,上场队员完全按照秩序册照片由当值裁判员或对方领队确认;联赛赛季每一大循环可补报更换新队员;
4
.
本次民间联赛除收取“运动员卡”制作费外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场地费各队自理
五、
运动员资格限制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次比赛,否则一经查实,则直接取消该队继续参加本次比赛的资格。
1
.
本年度在所有足球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2
.
从全国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含
2
线、
3
线运动员)退役未满
3
年(甲级参赛队队员)
六、
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例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次比赛的主办单位对比赛期间的运动员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比赛裁判:
由比赛双方商定自行安排
八、
比赛办法:
比赛采用双循环赛积分制决出比赛名次,积分高者排名靠前。
九、
升降级办法:
深圳业余足球民间联赛按照积分高低排定名次,
09
年将引进甲级乙级联赛分组
十、名次积分规则:
1.
比赛积分胜一场得
3
分,平一场得
1
分,负一场得
0
分,积分多者名次靠前;
2.
若两队或两队以上总积分相等,则依次按总积分相等队之间的净胜球关系和胜负关系决定名次,如仍然相等则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名次。
十一、奖励办法:
年底颁发冠军队伍奖杯一座,评选最佳射手、最佳中场,最佳后卫各一名
以及联赛最佳阵容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及若干奖品。
十二、比赛规则:
1
.
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出版的《足球比赛竞赛规则》
2
.
每场上场人数不得多于
8
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少于
5
人则比赛不能开始或继续进行,判对方以
3
:
0
获胜。
3
.
比赛使用
5
号球,比赛用球由主办单位提供
4
.
每场比赛时间为
90
分钟,上下半场各
45
分钟,中间休息
10
分钟
5
.
每场比赛每队最多可替换
5
名队员,被换下场的队员本场比赛不得重新上场参加比赛
6
.
运动员不得使用或佩带可能危及自己或其他队员的装备或任何物品
7
.
运动员上场必须穿着统一的运动服装,且每人都有一个固定的号码(没有统一队服的球队必须穿着统一的训练背心上场比赛)
8
.
运动员上场比赛不得穿着钢钉、铁钉及鞋钉大于
8mm
的运动鞋
9
.
运动员必须使用护腿板(运动员由于因未佩戴护腿板而可能产生后果由运动员本人承担,与赛事主办方无关)
10
.
场上队长必须佩带袖标
十三、比赛纪律规定及其他事项
<
一
>
、纪律规定:
1
、
本次比赛纪律处罚规定参照最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2
、
如各队对比赛过程有异议可以书面的形式向联赛组委会提出申诉,由联赛组委会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进行仲裁,组委会将于申诉材料递交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布仲裁结果,仲裁结果将公示
7
个工作日。如参赛队对仲裁结果有疑义可在仲裁结果公布后
7
个工作日内向联赛组委会提出书面材料,由联赛组委会作最后认定;逾期将视为对仲裁结果无异义,须无条件执行组委会仲裁结果;
3
、
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运动员资格规定,严禁冒名顶替(包括反穿运动服、穿着他人运动服),违者将取消该队员继续参加本次比赛的资格。一个队每发现
1
人次
,
扣除该队积分
2
分,发现
2
人次扣除该队积分
5
分。发现
3
人次或
3
人次以上将直接取消该队继续参加比赛的资格,保留已赛成绩;
4
、
特殊情况下,运动员必须临时更换参赛服装者,须由该队领队向当天在场的组委会工作人员、本次比赛监督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换;
5
、
凡超过规定开球时间
20
分钟未到场的球队,即视为弃权,判对方以
3
:
0
获胜;如因到规定开球时间球队到场人数不足
5
人,仅判对方以
3
:
0
获胜或晋级,不予球队罚款处罚;
6
、
在比赛进行中或者结束后,如有运动员以足球或者其他非蓄意物品对对方运动员或裁判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攻击,或者威胁,将视为非体育道德行为,将对该运动员处以(追加)停赛
1
-
3
场,
2
次以上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如有发生故意损坏公物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该按照所损坏物品原价格的
2
倍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
比赛中有任何异议,只允许队长向对方队长或裁判提出商议,或向联赛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诉,各队长应以身作则带好各自队员;
8
、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进行纠缠或其他原因故意离开比赛场地,致使比赛中断超过
10
分钟即可视为罢踢。凡罢踢的运动员个人一律(追加)停赛
3
场,本场比赛判定对手
3
:
0
获胜;同一场比赛场上罢踢队员多于
3
名即视为球队罢踢,凡罢踢的球队追加扣除积分
3
分,两次罢踢的球队将取消联赛参赛资格;
9
、领队(或其指定的人员)在比赛期间(从到达比赛场地直至比赛结束离开场地)对整个球队负有管理责任,对球队中的任何人(包括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随队前来观战的拉拉队员)的违纪行为都有责任进行劝阻,配合组委会工作人员共同维持比赛现场秩序。领队(以联赛登记表为准)如带头挑起事端,殴打对方队员、工作人员、裁判员,联赛组委会将对该队加重处罚,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
、球队其他人员(包括拉拉队员)无论在比赛中或比赛后在场内或场外如有殴打对方人员、工作人员、裁判员者将取消其观摩比赛的资格。如果主办单位认为球队对助威人员管理不力,则比赛组委会有权禁止该队除球队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比赛现场,如果球队因此拒绝参加比赛则按弃权论处;
11
、对于取消继续比赛资格球队积分的特别说明:
凡因种种原因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球队,本队本次比赛已赛成绩无效,不计入积分评判系统,未赛成绩判定对方
3
:
0
获胜;
与被取消成绩球队比赛的球队成绩不作变动,还将按照原比分结果执行。
<
二
>
、附则:
1
、凡出现上述各情况时,领队、队长或裁判员必须于赛后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联赛组委会;
2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列事件者,即使未有书面报告,联赛组委会将依据事实,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
、无论违反何种纪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联赛组委会在收到领队,队长或裁判员比赛现场工作人员的报告及有关比赛的资料后,将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
:如报名参赛队伍参赛队或者球队其他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与比赛无关的其他事情,所导致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比赛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凡报名参加本次比赛即视作同意本规定;
6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深圳业余足球民间联赛组委会;
7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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