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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个人想法,考虑了两天,还是想和大家讨论讨论

砂煲说的好,其实现在已经两种方式并行了,只不过基金更体现实物。毕竟我们的风行基金有限,不过小丑的意见也是值得借鉴,对于这样的公益行为没有好坏之分,建议如果被捐助对象里最后有没有认捐助的,就由基金来办理,一个都不能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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