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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羊台山塘朗山抢劫九人被依法判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喜笑    时间: 2006-3-10 23:59     标题: 羊台山塘朗山抢劫九人被依法判刑

    昨天下午,涉案人多、影响范围大的羊台山、塘朗山重大抢劫犯罪团伙案在福田法院进行公判,陈国友等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刑期。

根据指控,从2005年5月29日到6月5日7天时间内,以陈国友为首的抢劫团伙13人(4人在逃)5次携带砍刀、斧头等凶器,在宝安区石岩镇羊台山顶的28号界碑附近、梅林后塘朗山8号界碑附近实施抢劫,被抢劫游客达48人,劫得财物数万元。

构成抢劫罪被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国友、谭钦明、黄光飞、龚经军、周永奎、罗健康、黄光伦、韦达俊、陈建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在昨天的公判中,针对已往庭审中关于陈建城年龄的争议问题,公诉人进行了法庭陈述。公诉人说,检察院接受陈建城自述年龄不足18周岁的说法,到陈出生地陆丰城东镇水二村进行实地核实。

从当地派出所档案记录看,陈建城是1986年8月5日出生,即陈建城在实施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但到陆丰城东镇妇幼保健院核实,医院的档案系统是1996年才开始建立的,这之前没有对出生婴儿实行记录,因而陈的实际出生日无法确定。陈建城就读的陆丰龙潭小学校则于2002年由公办校改为私立小学,也无档案记录。陈的父亲2006年1月17日做的证言中说,陈建城是1988年出生的,不记得具体日期,月份大约是农历12月。陈建城自己说,他在办理身份证时虚报了一岁,按此说法,陈建城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在关于陈建城年龄证据有差异的情况下,公诉人建议,考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未成年人定案。

一人年龄有异按未成年人量刑

庭审中,9名被告人均表示对法庭举证无异议,其中几名被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合议后,法庭宣判,陈国友、谭钦明、黄光飞、龚经军多次参与抢劫,分别被判处14年、13年或12年刑期,并处罚款5000元;周永奎、罗健康、黄光伦、韦达俊各获刑期5年,并处罚款3000元;陈建城在年龄核准出现差异的情况下,按未成年人量刑,判处2年,并处罚款2000元。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作者: 天山雪    时间: 2006-3-11 00:43     标题: 羊台山塘朗山抢劫九人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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