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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雪 发表于 2017-8-25 17:39

美国是个民主国家吗?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美国是个民主国家吗?[/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高连奎[/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完全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不是民主制国家,美国宪法里面也没有民主两个字。[/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美国国父们密商三个月,费尽心机创建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制度,其目的就是共和,而非民主。美国的“建国之父”宣称,他们致力于构建的是“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这是为什么?在当时美国的上流社会里,“民主”这个词充满暴力色彩。所以制宪会议代表中有很多人对民主没有好感。而且大多都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他们制定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民主。正如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的迫害和不公正”[/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制宪会议主要的活跃分子之一汉密尔顿指出,“对群众的要求让步,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蛮横估计不足”,“民主是一种疾病。”它给予包括分裂分子、敌对势力、邪教集团、野心家们执政、夺权提供了合法的外衣。[/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亚当斯指出:“以往所有时代的经历表明,民主最不稳定、最波动、最短命。”“记住,民主从不久长。它很快就浪费、消耗和谋杀自己。以前从未有民主不自杀掉的。”“民主很快就会倒退到独裁。”[/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美国《独立宣言》签名人拉什说:“民主是恶魔之最,高喊民主的都是疯狗。”[/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代表指出,“民主是由欺骗、动乱和争斗组成的,通常在暴乱中短命。”“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遣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执笔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费雪道:“民主是包藏着毁灭其自身的燃烧物的火山,其必将喷发并造成毁灭。民主的已知倾向是将野心勃勃的号召和愚昧无知的信念当成权利来泛滥。”[/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美国宪法》签字人和执笔人之一莫里斯说:“我们见识过民主终结时的喧闹。无论何处,民主都以独裁为归宿。”[/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格里代表更是炮轰民主:“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马萨诸塞州的经历证明,一引动人精心炮制出各种虚假报告,到处传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误导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说些最作孽的话,这些虚假报告又无人可以当场揭穿。一个主要的罪过,是说要对政府雇员实施正当程序,仿佛把公仆都饿死才是民主的极致……”[/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代表中最倾向民主的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size][/font][/color]

[color=#000][font=宋体][size=16px]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为何美国的国父们会如此强调“民主”与“共和”的区别?这是因为在当时,依照《民主邦联条约》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邦联政体已经接近崩溃的边缘,各种动乱势力都打着“民主”旗号来发动动乱。[/size][/font][/color]

天山雪 发表于 2017-8-25 17:39

美国开国元勋们对民主的深恶痛绝,以至于《美国宪法》只字不提民主、反而明确宣示美国是共和政体的原因。据载,历时3个月的美国立宪大会结束时,一位女士当众问富兰克林:“博士,你们为我们设立的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富兰克林毫不迟疑地答道:“是共和制”

  其实“民主”和“共和”两个词分别来自于希腊语(democracy)和拉丁语(republic),民主是指古希腊的那种直接民主制,共和主要指的罗马的政治制度,主要是指贵族和君主分享权力。

  其实直到现在,美国人也非常清楚,他们的政体是共和政体而非民主政体,1961年9月17日的宪法日,美国约翰.罗伯特协会的创始人罗伯特发表了题为“共和与民主”的讲演。他的名言是:“这是共和,不是民主。让我们保持共和政体的方向!”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和玛丽警醒民众:“无论何时,何地,何人,立宪大会都没有官方声称美国是民主政体。”

  美国国父们对民主的芥蒂,不仅表现在语言上,更表现在对权力的设计与分配上:最先表现在对总统权力的加强上,其目的就是使行政系统获得主导地位,美国总统的权力设置是以英国国王乔治三世、法国的路易十四等为原型的。就权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土耳其皇帝、鞑靼可汗”。

  属于美国总统的权力主要有“行政权”、“军权”、“联邦法官任命权”、“大赦权”、“立法复决权”。这种设置,赋予总统有效压制议会内的反对势力的权力,使总统在美国政体中的地位比议会明显高出一截。

  美国总统集大权于一身,实际上必然产生独裁的质疑,当时的设计者也并不否认这一点。面对人民的种种担忧和质疑,国父们以历史事实为依据,对独裁者作了一个比较公允的评价——“凡对罗马历史略知一二的人,无不通晓当时的共和政体曾不得不多次庇护于某个独裁者的绝对权力,依靠独裁者可怕的威慑力,对内制止野心家篡政夺权的阴谋,制止社会某些阶级威胁一切统治秩序的暴乱行为;对外防止外部敌人占领并毁灭罗马的威胁。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无需要提出更多的论点和实例。”在国父们的看来,独裁者不但不是恶魔,相反地,是正义力量的化身,是自由和公正的最强有力的保卫者。

天山雪 发表于 2017-8-25 17:39

在为总统独裁正名和辩护的同时,国父们对一些民主斗士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鞭挞,他们一再提醒美国人民,“阴险的野心多半会用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

  当时美国也有反对派,反对派也指出了新宪法赋予总统权力太大的问题,他们预言,总统集中太大的权力必然使美国的共和政体逐步解体并滑向封建帝制;但是美国的国父们非常坚定,针锋相对,他们强调,把大权集于总统再加上实行任期制,不仅不会导致专制,反而能断绝一切野心家在美国建立封建专制的念头。辩论到最后演变成为公开的人身攻击,双方在报纸上破口大骂,反对派大骂国父们妄想“冕旒加额”、“紫袍罩身”、“宠臣嬖姬”;国父们则痛骂反对派“拨弄妖术”、“毫无廉耻、男盗女娼”……

  在集大权于总统这一重要原则上,不管反对派如何攻击,国父们寸步不让。在论战中,国父将这一原则上升到了事关美国生死存亡的高度,他们反复向美国人民强调,“除此之外,不能保卫美国免遭外国的进攻;除此之外,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

  面对反对派指责美国的新政体已经带上浓厚的君主制色彩时,国父们毫不客气地反击:“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也就是说,国父们并不承认某种政治制度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优势,他们认为,任何一种政体好与不好,正真的检验标准是“治国安邦”,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美国国父们还指出,行政部门软弱无力通常都是民主政体的通病,“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可见,在美国国父们的眼里,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坏政府。

天山雪 发表于 2017-8-25 17:40

 美国国父们对民主的芥蒂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建立不受民意影响的具有非常浓厚贵族色彩的法院。这主要是参考罗马时代的做法,法官又较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宪法的制定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贵族精神以新的形式在美国宪法中延续下来了。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

  美国的国父们对待民意的态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们直言不讳地指出,“人民普遍地是从自已的公益出发的。但这一点常亦用来说明人民也会犯错误的。人民从常识出发是会蔑视阿谀奉承的人的,而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胡说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贤明的,都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的。但人民从自己的经验知道自己有时候是会犯错误的;因为人民终日受那些别有用心的寄生虫和马屁精的欺骗,受到野心家、贪污犯、亡命徒的欺诈和坑害,受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的蒙蔽,受到巧取豪夺的人的人的耍弄。要说人民在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的情况下,也不会经常犯错误,勿宁说这是个彻头彻尾的神话。”

  所以他们主张,设计美国的新政体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行政部门肯定应该处于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也就是要确保执政者能够按照自已的理念施政,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人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已的意见,但绝对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

  国父们还主张,政府不但要服务于人民,还要有勇气和能力来教育和训化人民——“当美国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坚决抵制这种一时的误会,以便给予美国人民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作法能使美国人民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其有勇气和雅量为美国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致美国人民一时的不快,但他将得到美国人民长期感激和纪念。”

  (本文节选自《为何美国是老大?—美利坚两百年改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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